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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专业资质 -丁级资质(限建筑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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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一、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承担业务范围

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三、附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办理流程

1、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所需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聘用单位出具的解除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0)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11)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2)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13)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