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等级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办理流程
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由省住建厅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企业申请相关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所需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经营场所证明;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